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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意愿在抚养权判定中占多大比重?

2024-04-23 19:41 read67人 

离婚时子女意愿在抚养权判定中占多大比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的意见会作为判断抚养权的重要参考,尤其是当子女达到一定年龄并能表达自己意愿时。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在审理抚养纠纷案件时,应当听取其本人的意见,但最终的决定仍需基于其最佳利益。

遇到一方隐藏财产情况,离婚协议如何约定?

离婚协议中对于一方可能隐藏的财产,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预防和处理:

1. 全面披露财产: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如实、全面地列出各自的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权债务等。这是对另一方权益的基本保障。

2. 财产调查权:如果一方怀疑对方隐瞒财产,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有权进行财产调查,如申请法院查询银行存款、股权信息等。

3. 追溯权和惩罚条款:可以设定,如果发现一方在协议签署前有隐瞒或转移财产的行为,那么被发现的一方需将隐瞒的财产全部或部分归另一方所有,并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

4. 法律救济:若离婚后发现一方隐瞒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侵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财产。

5. 时效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发现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第十七条第四款: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发现有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离婚时,能否约定全部债务由一方承担?

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共同债务的处理,确实可以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达成相关协议关于“能否约定全部债务由一方承担”的问题,需要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款明确了夫妻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即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共同偿还债务这并不禁止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自行协商确定债务承担方式。

其次,虽然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全部债务由一方承担,但这种约定只在夫妻之间具有约束力,对债权人并不直接产生效力尽管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某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债权人仍可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夫妻双方或者任何一方主张债权。这是基于债的相对性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防止夫妻双方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再者,即使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债务全部由一方承担,但若该方实际履行能力有限,导致债权人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仍可能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分配债务承担比例,以平衡各方权益。离婚时,夫妻双方确实可以约定全部债务由一方承担,但这仅在夫妻内部产生法律效力,对债权人不直接发生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或任何一方主张债权。此外,法院在必要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债务承担安排。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以上法规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明确了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同时也确认了夫妻双方可以就共同债务的清偿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这些规定也强调了协议的效力限于夫妻内部,对债权人不直接产生约束力,且法院在必要时有权对债务承担进行调整。

虽然子女的意愿在抚养权判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法院主要还是依据子女的最佳利益来做出决定。这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状况,以及父母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等因素子女的意愿并非唯一决定因素,而是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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