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公交车司机方向盘并引发事故的女子,被取消上海落户资格了

  还记得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引发事故的女子吗?她被取消上海落户资格了。

  2018年12月,在上海浦东,一名女子在乘坐公交车时抢夺拉拽方向盘,造成公交车失控与路边车辆相撞。当月,该女子梁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检察机关批捕。而她也为此失去了在上海落户的资格。

  近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在检察机关提审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的时候,梁某某供述说,如果没有什么意外情况,她再过几个月就可以在上海落户。

  检察院透露,案发前,梁某某作为一名长年在沪的外地来沪人员,几个月后即将获得落户资格。然而,因为这次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的冲动之举,梁某某已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触犯了刑法,她的落户资格肯定已经取消。

  回顾当时案情,浦东新区检察院介绍,2018年12月4日9时许,一辆沪牌783路公交车沿张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张杨路居家桥路站台后,司机打开后门,待乘客下车后把门关了。而后,司机听见车后方一女子喊叫,遂司机再次打开后门。

  据车内监控显示,梁某某右手持伞站于门前,但未下车,并面向公交车司机方向言语。4秒之后车门关闭。第二次关门之后,女子再次示意要下车,车门于3秒之后又一次打开,而梁某某仍未下车并再次面向公交车司机言语。持续十多秒之后,车门关闭车辆启动。

  据梁某某供述称,因当时与司机争吵,所以不下车。

  在车辆启动后,梁某某从车厢中部快速走至司机身旁,与司机发生言语争执,同时右手握住方向盘,与司机争夺方向盘。过程中,公交车明显向左偏移并撞到左侧车道的一辆电力公司工程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公交车内十余名乘客无受伤情况。

  2018年12月4日当天,梁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浦东警方刑事拘留。不久后,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女子梁某某批准逮捕。

  承办检察官表示:“梁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的后果,但是她还是置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于不顾,实施了拉拽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她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经触犯了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今年1月发布了指导意见,对于此类危害安全驾驶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性质认定,并且要求对此类行为从严依法惩处。”

  此前报道

2018年12月4日的警方通报

  12月4日9时许,一辆783路公交车沿张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张杨路居家桥路站台,司机打开后门,待乘客下车后就把门关了。之后,司机听见车厢后部有一女子喊叫,司机便再次打开后门。据车内监控显示,女子右手持伞站于门前,但未下车,并面向公交车司机方向说话,4秒后,车门关闭。第二次关门后,女子再次示意要下车,车门于3秒后又一次打开,但女子仍未下车,并再次面向公交车司机说话。持续10余秒后,车门关闭车辆启动。

  车辆启动后,女乘客从车厢中部快速走至司机身旁,与司机发生言语争执,同时右手握住方向盘,与司机争夺方向盘。在此过程中,公交车明显向左偏移并撞到左侧车道的一辆电力公司工程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公交车内无人受伤。

  当天,在事发现场可以看到,783公交车车头左侧有碰擦痕迹,电力抢险车辆右侧车门严重凹陷,事故发生后,民警接报赶赴现场,将肇事女乘客控制住。

  到案后,这名女子梁某某供述称,因当时与司机争吵,所以司机两次开门她都没有下车。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不顾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拉拽正在行驶中的公共汽车方向盘,致使车辆失控,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批准逮捕。

  检察官介绍案情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金检察官介绍:被告人梁某坐公交车的时候,因为自身原因错过了下车的时机,这个时候公交车的车门已经关闭了,她要求司机再次打开车门,这时候司机给她打开了车门。但是第一次打开的时候,梁某觉得公交车司机言语不当,所以她没下车,双方发生争执,在这个过程当中,司机第二次打开了车门,这一段打开车门的时间大概有十几秒钟,如果梁某要下车的话是完全可以下车的,但是她一直觉得司机言语中对她有不当的行为,所以她还是没有下车,然后双方发生了争执。

  “其实梁某有两次机会可以下车离开,避免冲突扩大,但是冲动之下,她竟到驾驶室拉拽方向盘,造成公交车失控。”

  检察官介绍:“这时候梁某心里觉得非常地气愤,她就跑到驾驶室旁边,一把抓过了方向盘,拉拽了方向盘。这时候造成车辆失控,撞向了左侧的电力工程车,两辆车发生物损。”

  “提审犯罪嫌疑人梁某的时候,她供述说:如果没有什么意外情况,她再过几个月就可以在上海落户。但是因为现在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她这个落户肯定已经取消了。”

  “梁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的后果,但是她还是置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于不顾,实施了拉拽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她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经触犯了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今年一月发布了指导意见,对于此类危害安全驾驶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性质认定,并且要求对此类行为从严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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