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认罪认罚”获轻判后上诉,法院认定其动机不纯加刑半年

  广州日报客户端4月4日消息,记者今天从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了解到,近日,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广州市首宗“认罪认罚上诉”案件——姜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此前,姜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后上诉,引发检方抗诉。

  2018年9月,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姜某某从2014年开始沾染毒品后,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8年6月社区戒毒期间,姜某某将一包晶状体物品贩卖给他人时,被当场抓获归案。

  到案后,在一系列证据面前,姜某某承认贩卖毒品的事实。鉴于姜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天河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告知姜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姜某某表示没有异议。据此,天河区检察院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对姜某某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并获得一审法院的采纳。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相关推荐
新闻聚焦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