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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结果公开吗?

2024-04-22 19:31 read103人 

行政监察结果公开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包括行政监察的结果。例如,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通常会被公开以示公正和警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则不会公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同时,该条例第十四条也规定了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申诉期间,原行政监察决定是否暂停执行?

行政法律体系中,申诉期间是否暂停原行政监察决定的执行,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性质行政行为在未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前,原则上是应当继续执行的。但是,如果该行政监察决定可能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执行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停止执行。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申诉期间是否暂停执行,但在实践中,如果监察决定涉及的事项重大,可能影响到申诉人的基本权益,申诉人可以依据上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请求暂停执行。是否暂停执行原行政监察决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由法院或者有权机关进行判断。

行政监察结果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应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以促进公正、公平和透明的行政环境。具体公开的程度和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公众有权申请获取相关信息,而行政机关有义务依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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