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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船舶保险中未如实告知风险是否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2024-04-29 10:36 read52人 

船舶保险中未如实告知风险是否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里的“如实告知”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的实际状况、过往事故记录、航行区域、货物种类等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信息。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即属于重要事实),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保险人在得知实情后有权解除合同。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保险人在知道解除事由后仍然收取保险费且未行使合同解除权,那么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保险人将丧失解除权,此时即使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形,保险合同也不会因此而无效。

对于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若达到欺诈程度,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但这种情况需要法院认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行为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船舶保险中隐瞒风险是否构成欺诈?

在船舶保险中,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的状况、用途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这是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如果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故意隐瞒了对保险人评估风险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编造虚假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具体到船舶保险,若投保人隐瞒了诸如船舶的实际使用年限、过往事故记录、船体结构缺陷、重要设备故障等可能显著增加保险风险的信息,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且该事故与隐瞒的事实存在因果关系,此种隐瞒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欺诈。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3. 若涉及到欺诈的认定,则还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船舶保险中,未如实告知风险确实可能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可能导致保险人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甚至在特定严重情况下导致合同无效。作为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如实告知义务,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险公司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也需依法依规行事,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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