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拣员盗窃快递物品是否构成盗用或盗窃

   分拣员盗窃快递物品是否构成盗用或盗窃

   案例:周于2016年6月毕业后,他与快递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成为快递公司的分拣员。 2017年3月10日下午,在一次分拣作业中,周在他顾客的包裹里发现了一部他喜欢的新智能手机,售价8300元,所以他在监控盲区偷了手机,而现场主管却没有注意,因为他的收入太低,买不起。快递公司的负责人发现手机丢失后立即报警。警方通过调查最终以严重怀疑锁定了周,并对周进行了调查。由于周总是随身携带手机,警方在周身上发现了被盗的手机,并在他家里找到了手机的充电线和附加发票。周承认偷了事实。

   不同意见:对于如何定义周的行为,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根据第一份意见,周某与快递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属于该公司的雇员,他们有资格成为职业犯罪的主体。周利用他的快递分拣工作来占有他所在单位的财产,这符合贪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与此同时,周被盗的手机价值为8300元,这符合“没收的财产数量必须更大”的条件,因此周的行为构成了职业犯罪。

   根据第二种意见,根据快递公司和客户之间签署的快递合同,可以认为客户委托快递公司保管手机,而周作为快递公司的分拣员合法拥有手机,但是周为了非法拥有手机而将合法拥有变为非法拥有,拒绝归还手机,这是对保管的非法侵犯,因此周的行为构成了侵吞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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