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假借卖口罩网上实施诈骗,5月9日,由来凤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向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向某某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向某某在家中通过微信群发现有人在求购口罩,遂产生假卖口罩骗取钱财的想法。向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受害人陈某某,谎称自己有大量单价为16.5元的N95口罩和单价为0.8元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并通过某购物平台搜索到相关图片发给陈某某。陈某某表示需购买N95口罩428个,一次性医用口罩1000个,并通过微信转账付给向某某7862元。向某某收款后将陈某某微信拉黑,将其中7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与其共同生活的李某某,将剩余的862元提现到其邮政银行的社保卡里面。陈某某微信被拉黑后,意识到自己被骗,报案至浙江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当地派出所,因疫情原因,此案移交至湖北省来凤县公安局管辖。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向某某被来凤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日李某某代表向某某退还被害人损失7862元。
案发后,来凤县检察院主动介入此案,提出了侦查取证意见。3月24日,此案移送来凤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讯问中对向某某释理说法,向某某真诚悔罪,该院认为向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向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全额退还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理,遂对向某某告知了拟提出的量刑建议与适用程序,向某某对罪名、量刑建议、适用程序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
3月27日,来凤县检察院依法将此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月9日,本案开庭审理,公诉人出示了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证据,概述了认罪认罚情况和量刑建议,向某某对指控内容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来凤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认定被告人向某某犯诈骗罪,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当庭宣判
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来凤县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本着有效打击涉疫情犯罪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障了案件办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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