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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福绵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对刘某耀、刘某荣等12名被告人,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2018年5月,李某租用刘某林位于福绵区樟木镇中村石科某村的仓库存放化工原料,运输化工原料的车辆经常从该村一道路出入。2018年7月的一天,刘某耀、刘某荣、刘某林等村民在刘某林的小卖铺商量,在该村路口立“限重牌”,对入村的超重外地车辆进行罚款。
(网络资料图 新华社 王鹏 作)
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以刘某耀、刘某荣、刘某林为纠集者的恶势力,先后3次以车辆超载压坏村道为由,对运输车辆采取拦截、阻止卸货的方式,向仓库使用人李某及司机强行索要钱款28000元,得款16000元。
法院认为,刘某耀、刘某荣、刘某林等1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车辆超重压坏村道为由,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两年内在一定区域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扰乱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作者:黄清 莫晓敏
责编:黄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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