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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愿意生育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2021-01-01 20:32 read68人 

妻子不愿意生育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在我国男女平等的权利在全世界内范围内算是水平很高的了。在我国的婚姻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上面,法律赋予女性独有的权利也是越来越详细和丰富。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女性权利的重视越来越完善。

在我国的传统思想文化中,娶妻生子成了约定俗成的规矩。只要结婚就要做了生孩子的准备和必然。人们尤其是老一辈儿人的观点,娶妻生子,成家立业。是成为成年人的标准。

那么如果婚姻关系中,女方不想生孩子,是不是就影响了男方的生育孩子的权利呢?我们来看看法律规定中给出的解释:

在婚姻法中并没有提到生育权的问题,而是在《妇女保障法》中有明确说明:生育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男性不可以强迫女方生孩子。女方生孩子必须取决于自愿的情况下。

那么问题来了,在其他相关法律中,明确指出生育权是男女双方共享的,为什么女性要有优先权决定生不生呢?其实这还是因为在以前的社会,男女社会地位不平等导致的女性革命,从而在相关法律中改善了一些情况。这其中就包括妇女保障法提到的女性独有优先考虑生育权。

虽然在生育权问题上女性是优先决定人,但是婚内双方,男方不同意生孩子的情况下,女方没有权利强迫男方同意,但是女方已怀有宝宝的时候,男方不得干涉女方生育决定。

所以说女方不必担心生不生孩子会被丈夫以及其家人的强迫指责,生育决定权在自己身上。不用管别人的看法和要求。如果男方有强迫生孩子的行为,那就触犯了《婚姻法》以及《生育权法》和《妇女保障法》等相关法律。

一句话概述:女方并没有侵犯男方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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