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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不垫付怎么办

2020-12-21 20:28 read91人 

全责不垫付有以下几种情况可能构成全责不垫付的情况,

1、事故全责方可能没有保险,由于事故的后果比较严重而赔偿能力有限,所以无法垫付;

2、因惧怕受害方的漫天要价而采取保守方法,并消极的对待之后的事宜;

3、在事故中如若自己也受到了伤害,或者是自己先触犯法律,然后肇事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当肇事者有足够的存款却不愿意赔付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法》中赋予受害者以自救的机会,那就是先予执行权,先予执行权就是指在人民法院在最终判决结局之前,为了解决受害人的生活以及生产经营等问题,依照裁定义务需预先履行一定数量的金钱财物等问题。

先予执行权主要是对于满足权利人的需求,例如当受害人受到严重的人体伤害时,急需要住院费,而受害人无力承担费用,而且与肇事者不能协商解决费用问题,受害人去人民法院诉讼,而其诉讼案从起诉到生效,需要经过很长时间,如果没有先予执行权则会产生耽误治疗时间,从而导致严重后果,所以先予执行权在此时就会发挥其主要作用,成为解决临时问题的主要方法。

同时,如果对方全责不垫付可以走“民事诉讼”的方法,可以向当地的事故发生地的法院或者对方肇事者所在地提起诉讼,根据事故状况进行搜集诉讼信息,例如交通事故,首先需要出具交警大队的认定书,然后查询被告人的车辆所有者和投保公司的信息等,在网上查找民事诉讼状进行填写,进行相关信息搜集结束后,携带相关证件到法院进行起诉。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进行庭前的和解,如若和解不成功,等法院开庭解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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