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装网

主页 > 征地拆迁 >

行政案件辨认笔录签字的规定是什么

2021-06-06 20:33 read70人 

一、行政案件辨认笔录签字的规定是什么?

辨认笔录由辨认人、见证人、侦查人员签名。

依据辨认标准的不同,辨认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5、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证据形式。

6、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 第二百四十七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1、 第二百四十八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2、 第二百四十九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3、 第二百五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规定辨认笔录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应当由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能少于2人,根据辨认方式不同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时,侦查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可能喜欢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