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深入工地,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我们在行动

为全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降低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近日,南充市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深入辖区建筑工地,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普法宣教活动,耐心讲解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使其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增强扬尘防治思想意识。

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深入工地,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我们在行动

执法人员详细向工地负责人解读法律法规,明确建筑工地在扬尘防治中的法定职责,讲解做好扬尘防治的主要举措,道明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到法律法规入脑入心,达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环保施工的目地。

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深入工地,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我们在行动

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深入工地,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我们在行动

通过宣传活动,各建筑工地负责人纷纷表示,高坪城管法律进工地活动很暖人心,不仅让我们增强了法律意识,还传授了如何做好扬尘防治相关知识。下一步,我们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六个百分之百"的要求,积极推行工地防尘设施标准化,全力以赴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为建设美丽高坪、绿色高坪共同努力。

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深入工地,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我们在行动

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有哪些职责?

答: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控制扬尘污染的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问:监理单位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履职不到位应承担那些法律责任?

答: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施工单位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应遵守那些规定?

答:第五十五条 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负责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主管部门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二)施工工地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密闭围挡,并对围挡进行维护;(三)对施工现场进出口通道、场内道路,以及材料存放区、加工区等场所地坪硬化,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集中堆放并按照规范覆盖或者固化;(四)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及运输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五)露天堆放的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及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六)土方施工、主体施工、装饰装修、总坪施工及爆破、拆除、切割作业时,应当使用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七)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将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纳入建筑施工各方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并纳入资质等级、项目招投标管理。

问:施工单位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那些法律责任?

答:第八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问:车辆在城镇道路上行驶应遵守那些规定?

第十七条 城镇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应当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车辆不得轮胎带泥驶入城镇道路造成污染。

问:车辆在城镇道路上行驶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那些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镇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泄漏、遗撒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镇道路造成污染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南充市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严松林供稿)

相关推荐
新闻聚焦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