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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共同犯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2020-11-01 12:24 read55人 

一、必要的共同犯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必要的共同犯罪司法解释有《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共同犯罪成立的要件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以下几点: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一般起点 是年满16周岁,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其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在我国除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外,还可能因为有精神障碍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单独构成特殊主体犯罪,但是可以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但是可以与国家工作 人员一起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应注 意以下几点: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要求:

1)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防卫等正当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所实施 的行为必须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必须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

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1)共同的作为。2)共同的不作为。3)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1)共同实施实行行为。在共同实行行为内部根据有无更进一步的分工,还可以分为,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并进的共同实行行为、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2)实行行为 、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之间的分工。

4、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要求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要求每一个共同犯罪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直接地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对于那些有不低于两个人员参与犯罪行为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就是给他犯罪案,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司法解释,并且结合给他犯罪案的具体案情,确定主犯、从犯之后,对参与共同犯罪的各位犯罪主体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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