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发文为劳动者“撑腰”:单位未安排年假,赔三倍工资

8月13日,江苏省高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这份指导意见明确,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予支持。


江苏高院披露,为了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正确审理年休假争议案件,遂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上述意见。


首先,这份指导意见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劳动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指导意见提到,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应低于日工资收入标准。


如果单位已经安排了年休假,员工自己不休年假,还能要求单位补偿三倍工资吗?上述指导意见提及,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院出台的这份案件审理指导意见一经发布,引发舆论关注。


《燕赵晚报》刊发评论称,“未休年假赔3倍工资”有法律依据,也是劳动者应得的合法权益,理应予以积极支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指导意见公开为劳动者“撑腰”,体现了司法部门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决心,必将促进用人单位重视带薪休假制度,在休假与赔偿之间做出理性抉择。此前,很多用人单位没有认真落实规定,就是因纠纷调解难度大、违法成本过低,无需付出太高的代价,令用人单位无所顾忌,致使侵权行为非常普遍。


评论还指出,应以支持“未休年假赔3倍工资”为契机,全力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以及其他合法假期,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长模式,依法给职工放假,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休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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