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将无涉外因素商事纠纷提交域外仲裁需立法支持

  禁止将无涉外因素商事纠纷提交域外仲裁需立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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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中国禁止将无“涉外因素”的商事纠纷提交域外仲裁的司法理念尚缺乏明确的国内法依据,亟待完善相关立法。

  作为一个属性词,有别于星际、洲际、省际、县际、人际,“国际”表示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作为一个名词,“国际”还喻示了面向世界的开放姿态,如“与国际接轨”指向接受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沟通方式、行为规范乃至价值理念。笔者曾在中部某“国际机场”发现该“国际机场”例行通知旅客登机、航班延误等重要事项只讲汉语。盛名之下,其实难副,并不见得一“国际”了就高大上许多。还有所谓“打造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笔者认为,“国际都市”不仅表现在高楼大厦林立、人口密集、跨国公司落户、金融和交通系统发达,还应体现在对民族风俗、意识形态、信仰和多元文化的包容。

  国际的主体是国家,国际法的主体也应该是国家。传统的实证主义学说明确肯定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主体。尽管国际组织、争取民族独立团体、非政府组织、法人和自然人都曾经被视为具有成为国际人格者的能力,国际法主体通常被认为是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它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二是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三是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比如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赋予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提起国际仲裁的权利,但作为自然人或法人的外国投资者并不具有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其申请国际投资仲裁的权利源于其母国和投资东道国的赋权,而并不能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也不能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认清这一点对于理解国际私法领域的公约、条约、协定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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