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用电捕鱼20条,被罚拘役五个月投放鱼苗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怎么说?看一则案例就明白了!!!

  案情回顾

  李某在禁渔期驾驶船舶利用电鱼设备非法捕捞水产品鱼类20条17.5斤,经西南大学渔业资源环境研究中心评估李某造成渔业资源直接损失25245元,可以计算的渔业资源间接损失80520元。

  是不是奇怪,为何损失如此严重?

  小编为你解惑

  1.污染水体

  被电击致死的部分生物的尸体沉入水底,腐烂变质,从而污染水体!

2.破坏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

  电捕鱼对生长在水中的浮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导致食物链遭受破坏!

3.增加了外来生物入侵的风险

  电捕鱼造成土著鱼类数量减少,导致水生生态位空缺,给外来物种入侵提供了可利用的生存环境,增加了外来物种爆发导致生物入侵的风险。

........等诸多原因!!!

  李某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黔江区检察院以国家公诉人身份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李某诉至黔江区法院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黔江区检察院又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对李某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渔业损失赔偿或者增值流放规格10厘米以上的草鱼1000尾、规格0.2公斤以上的鲫鱼300尾、规格2公斤以上的鲤鱼100尾。

  等等!!!

  公益诉讼又是什么新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设,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情况

  黔江区法院于10月24日上午,公开开庭审判了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邀请了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及媒体旁听。

公开开庭审理

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旁听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黔江区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5个月,判令李某在案发地(彭水县普子镇小地名“佘家坝”普子河段)增殖流放规格10厘米以上的草鱼1000尾、规格0.2公斤以上的鲫鱼300尾、规格2公斤以上的鲤鱼100尾,并承担公告费1000元。

当庭宣判

  公开审理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前,黔江区法院召开了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黔江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龚节华就黔江区法院近年来环境资源审判及公益诉讼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参会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媒体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提问。

召开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黔江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突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发挥环境资源审判作用,跨区域集中审理渝东南“一区四县”环境资源案件,为渝东南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自2014年8月,黔江区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集中受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52件,行政案件153件,刑事案件243件,合计548件。

  来源:黔江法院微信公众号

  (本文原标题:《用电捕鱼20条=拘役五个月+投放鱼苗1400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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