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天气排污可追刑责 篡改伪造数据构成犯罪故意

   原标题:两高三部:重污染天气排污可追刑责

   本报记者 高健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昨天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提出重污染天气排污可追刑责。

   打击单位犯罪

   《纪要》提出,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认定单位犯罪时,应当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既要防止不当缩小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范围,又要防止打击面过大。

   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环境污染行为,并具有经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决定的;经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同意的;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得知单位成员个人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并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时采取措施,而是予以追认、纵容或者默许的;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合同书、公章、印鉴等对外开展活动,并调用单位车辆、船舶、生产设备、原辅材料等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篡改伪造数据排污构成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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