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铁柱)从泰国旅游完回国后,李某的银行卡在泰国的ATM机上却被盗刷了,因为认为银行的交易系统存在漏洞,李某将某银行告上法庭,请求判决银行偿还10132.93元存款及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求,银行不服上诉,日前,北京二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12月,李某在银行开设账户并申领了一张借记卡。今年2月22日,李某前往泰国旅游。当月28日凌晨,李某乘坐航班从泰国返京,并于6时许抵达北京。李某随后收到银行的短信提示,称2月28日20时40分至20时42分(泰国时间)期间,涉案借记卡发生七笔交易,支出总额折合人民币10132.93元,其中含取现人民币9993元,产生手续费人民币135.93元,查询费人民币4元,该七笔交易均发生在设立于泰国境内的ATM机。李某收到上述交易的提示短信后,立即电话联系银行挂失,并于当晚10时许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后李某前往银行,在业务窗口出示借记卡打印了交易明细。
由于涉案银行卡一直由李某本人保存,且交易发生时其已经返回北京,因此,李某认为涉案交易系伪卡交易,是因为银行的交易系统存在漏洞引起。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银行偿还10132.93元存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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