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马未都在线打假,这种敛财套路要小心!

近日,网上出现各式“听马未都讲故宫”海报,打着限时免费、人满截止的标语拉人进群。随后,马未都本人通过微博辟谣,称打着自己名义的各类病毒营销群都是以开课的形式,先免费后欺诈,已有不少人上当受骗,失去钱财。

【微普法】马未都在线打假,这种敛财套路要小心!

事实上,此次马未都所遭遇的病毒营销套路,在很多名人身上都发生过,诸如董卿、蒋勋、陈果等人的音视频资料,都曾被骗子做为“扫码免费听课”的宣传噱头,藉此达到快速吸粉的效果,然后在群里卖广告、做推销、甚至搞欺诈骗钱。

那么,此类病毒营销骗局触犯了哪些法律规定?侵犯了“马未都们”和消费者哪些权益?这类骗局如何监管?

律师说法

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TMT法律事务中心兼政府法律事务部主任安顺律师表示:首先,打着马未都旗号违法营销侵害了马未都的合法权益。马未都是收藏界的知名人士,这些人打着他的旗号进行病毒营销,而且还附带他的照片,侵害了马未都的姓名权、肖像权等民事权益。根据民法总则第110条及第179条的规定,马未都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

其次,剪辑马未都相关视频进行销售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著作权法。侵权人明显属于以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第45条等要求赔偿或投诉。另外,著作权人有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相关的权利人可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再次,应健全法律规定,从根源上减少恶意侵权发生。诸如此类侵权行为,传播速度极快,收集证据较难,维权成本过高,往往导致侵权数量远高于维权数量。而侵权责任法以及现在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都没有相关惩罚性赔偿条款规定,人民法院又很少支持受害人部分相关主张,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者的嚣张气焰,呼吁增加相关条款。

最后,对于病毒营销,相关平台和行政机关应加强监管。一些侵权者总想着法子“创新”营销,不惜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受害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也扰乱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相关平台有责任、有义务加强监管,市场监督及网信部门也应强化执法力度,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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