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完善的中国反恐怖主义法律体系

  恐怖主义是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它严重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发展权、和平权。恐怖主义是人类社会的公敌,它不仅是犯罪,而且是突破人类底线,危害性极大的严重犯罪。

  一段时期,我国境内的恐怖活动犯罪频繁发生,部分地区处于暴力恐怖活动活跃期、反分裂斗争激烈期、干预治疗阵痛期“三期叠加”时期,恐怖主义对国家安全、政治稳定、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和公民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对此,我国强化法治反恐,已通过不断完善相关立法,构建起行之有效的反恐怖主义法律体系。

  1997年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对97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增设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并提高了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定刑。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恐怖活动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增加了特别累犯制度,并对恐怖活动罪犯的减刑、假释作出了限制性规定。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作出了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家安全法。2015年8月29日,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恐怖活动犯罪的相关规定作出了重大修改,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的财产刑,将一些与恐怖活动相关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规制的范围,呈现出对法益保护早期化和对恐怖犯罪处罚严厉化的特点。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对反恐工作的体制、机制、手段和措施作出明确规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网络安全法。2018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恐怖主义法进行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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