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规查诬告 释放“让诬告者付出代价”信号

   原标题:内蒙古: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为干部澄清正名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印发《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从制度层面建立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提供制度依据,及时为经调查核实证实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

   《办法》分五大板块22条内容。要求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审计、信访等部门、机关信息沟通联系机制,经常沟通重要信息,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及时发现和处理诬告陷害信访举报。

   《办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范围。向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恶意检举控告,意图影响个人、干扰组织,使党的组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受到党纪国法追究或者名誉受到不良影响的七种行为被认定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诬告手段恶劣、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策划指使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等九种情形被认定为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同时,为充分保障公民检举控告的权利,《办法》规定,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认定诬告,必须经过盟市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同时明确,举报人确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错告误告、检举失实的,不作为诬告陷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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