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忻州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一名多次获刑、横行乡里、犯下命案的“村霸”赵某执行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8月19日,被告人赵某酒后无故在本村自家巷子口持刀捅刺被害人张某右臂及额头,后又持刀前往同村村民王某俊家中滋事,因王某俊不在家而离开,后到被害人王某青所开的小卖铺中无故谩骂被害人,并在小卖铺外持刀将王某青头部刺伤。恰逢被害人吕某骑电动车路过,被告人将吕某扑倒并持刀捅刺其胸部,致吕某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王某青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吕某系主要血管破裂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赵某还于1994年7月21日因犯强奸罪,被原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4年9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原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2002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5月19日刑满释放。
本案一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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