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0日11时10分许,杨某某驾驶陕J7***8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南滨路市场沟站牌公路处时,追撞于前同方向行驶薛某驾驶的陕JT***3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尾部,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
杨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薛某无责任。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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